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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根与付金荣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21民初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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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521民初1668号
  • 案件名称

    黄平根与付金荣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分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平根;付金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21民初1668号原告:黄平根,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付金荣,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根与被告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平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根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平根承担。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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