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根与付金荣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21民初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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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521民初1668号案件名称
黄平根与付金荣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分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平根;付金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21民初1668号原告:黄平根,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付金荣,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根与被告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平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根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平根承担。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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