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文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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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040号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文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文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040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8号华润凤凰城19栋负一楼。负责人:朱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林峡,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文惠,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文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懿书 记 员 杨懿(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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