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432号案件名称
李彦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彦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432号被执行人:李彦杰,男,汉族,1988年07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彦杰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彦杰在62×××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96.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彦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明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