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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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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432号
  • 案件名称

    李彦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彦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432号被执行人:李彦杰,男,汉族,1988年07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彦杰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彦杰在62×××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96.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彦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明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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