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佳、陈闯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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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513号案件名称
何志佳、陈闯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志佳;陈闯;李昊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何志佳,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台安县。被执行人:陈闯,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台安县。被执行人:李昊,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台安县。申请执行人项阳与被执行人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辽0321民初264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阳与被执行人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宫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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