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友、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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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4814号案件名称
刘定友、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定友;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4814号原告:刘定友,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营盘村209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军,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友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丽娜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闻 萍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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