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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甲科、任安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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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甲科、任安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段六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甲科,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安香,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小艳,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森森,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夏雨,女,200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六一,男,1979年6月1出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与被执行人段六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与被执行人段六一于2021年9月3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蔺 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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