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甲科、任安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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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甲科、任安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段六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甲科,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安香,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小艳,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森森,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夏雨,女,200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六一,男,1979年6月1出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与被执行人段六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甲科、任安香、段小艳、范森森、范夏雨与被执行人段六一于2021年9月3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蔺 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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