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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政勇、谢祖君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77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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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77号之六
  • 案件名称

    蒲政勇、谢祖君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蒲政勇;谢祖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蒲政勇,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祖君,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蒲政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谢祖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祖君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退伙款人民币206537.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1537.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0153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9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祖君坐落在四川省金堂县的住房一套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拍流拍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未足额缴纳以物抵债差价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798.00元,收取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98.00元,依法将被执行人谢祖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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