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琪与陈莉波、顾佳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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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琪与陈莉波、顾佳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曹琪;陈莉波;顾佳辰;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之一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曹琪,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莉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顾佳辰,女,199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波(系被告顾佳辰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张敏,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竞赛村顾高路XXX号。原告曹琪与被告陈莉波、被告顾佳辰、第三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民事裁定,一、冻结陈莉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曹琪、王泉音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21年9月17日,原告曹琪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以及对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琪解除保全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莉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曹琪、王泉音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天娇书记员 林 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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