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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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783号案件名称
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783号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繁荣北街西负责人:国维被告:张聪,女,住所地: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中威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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