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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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681号案件名称
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李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681号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地址,肃宁县城关镇光华街北头冷食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92130926MA08E8CL0E。经营者:柳庆川。被告:于秋艳,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李更,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与李更、于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京九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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