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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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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681号
  • 案件名称

    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肃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秋艳;李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681号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地址,肃宁县城关镇光华街北头冷食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92130926MA08E8CL0E。经营者:柳庆川。被告:于秋艳,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李更,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与李更、于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肃宁县京九彩砖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京九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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