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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豫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溜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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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389号
  • 案件名称

    建华豫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溜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程溜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 执389号程溜通、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程溜通与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程溜通141400元,并从2017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已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将135000元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建华豫苑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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