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小波、单鹏飞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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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30号案件名称
单小波、单鹏飞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单小波;单鹏飞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单小波,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单鹏飞,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单小波与被执行人单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单小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单鹏飞银行存款1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鹏飞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义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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