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广场。法定代表人:欧阳健楠,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明德,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王林英,女,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系被执行人杨明德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德、王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杨明德、王林英偿还申请执行人2.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3465.39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巡查;(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