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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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450号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450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41312G。法定代表人:殷顺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华,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17515795277。法定代表人:霍文平。本院在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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