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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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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16号
  • 案件名称

    何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16号被执行人:何阳,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阳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泽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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