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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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585号案件名称
闫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芹;王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585号原告:闫芹,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告:王伟,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原告闫芹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芹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闫芹负担。审 判 员 李仁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颜 丹书 记 员 李世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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