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5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585号
  • 案件名称

    闫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闫芹;王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585号原告:闫芹,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告:王伟,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原告闫芹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芹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闫芹负担。审 判 员 李仁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颜 丹书 记 员 李世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