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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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凌岚;周勤;魏惠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华侨钢材大市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MA4PD5FC5J。法定代表人:覃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二二四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2090345866。法定代表人:周凌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凌岚,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周勤,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魏惠英,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凌岚、魏惠英、周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湘1202执恢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勤名下车牌号为川Q×××**和川Q×××**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魏惠英名下车牌号为川Q×××**和川Q×××**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凌岚名下车牌号为川Q×××**和川Q×××**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经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周凌岚名下位于浙江省苍南县,因本案系首查封故该院在优先其案件受偿后将剩余拍卖款人民币1108578.28元依法转入了本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以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系统将该笔款项支付至申请人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建钢物资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以(2021)湘1202执恢15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08578.28元(含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13486元、诉讼费3386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银 燕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星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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