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6民初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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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民初1180号案件名称
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陶革伟;殷鑫;陈吉华;彭红卫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180号原告:陈思宇,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鼓县宁州大酒店,住所地:铜鼓县柳林街89号,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6MA361J4Q39。经营者:陶革伟。被告:陶革伟,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被告:殷鑫,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第三人:陈吉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第三人:彭红卫,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铜鼓县宁州大酒店、陶革伟、殷鑫、第三人陈吉华、彭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陈思宇负担。审判员 李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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