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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6民初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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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民初1180号
  • 案件名称

    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思宇;铜鼓县宁州大酒店;陶革伟;殷鑫;陈吉华;彭红卫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180号原告:陈思宇,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鼓县宁州大酒店,住所地:铜鼓县柳林街89号,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6MA361J4Q39。经营者:陶革伟。被告:陶革伟,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被告:殷鑫,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第三人:陈吉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第三人:彭红卫,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铜鼓县宁州大酒店、陶革伟、殷鑫、第三人陈吉华、彭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陈思宇负担。审判员  李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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