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薛俊辉、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80号
  • 案件名称

    薛俊辉、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俊辉;陈志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薛俊辉,男。被执行人:陈志平,男。本院在执行薛俊辉与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陈志平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陈志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陈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薛俊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  杜 华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