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国、杨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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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043号案件名称
陈道国、杨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道国;杨东;何清平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043号原告:陈道国,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何清平,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陈道国与被告杨东、何清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陈道国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道国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道国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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