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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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57号案件名称
周宁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宁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57号被执行人周宁,男,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周宁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7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宁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8月23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周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周宁名下有任何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宁目前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案中,被执行人周宁尚有执行款2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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