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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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43号案件名称
刘延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延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43号原告:刘延永,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负责人:刘艳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丛丛,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延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延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永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会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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