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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雄、郝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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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634号
  • 案件名称

    赵志雄、郝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志雄;郝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63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雄,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郝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郝斌与申请执行人赵志雄案件款总额为60000元。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赵志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中未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案件款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郝斌就下剩案件款37000元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斌保证于2021年10月31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案件款17000。若被执行人郝斌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志雄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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