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雄、郝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634号案件名称
赵志雄、郝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志雄;郝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63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雄,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郝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郝斌与申请执行人赵志雄案件款总额为60000元。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赵志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中未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案件款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郝斌就下剩案件款37000元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斌保证于2021年10月31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案件款17000。若被执行人郝斌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志雄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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