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恩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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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91号案件名称
罗恩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恩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291号罗恩海:关于罗恩海危险驾驶罪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罗恩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中缴纳罚金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要求被告人罗恩海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恩海银行存款3000元,本院依法上缴国库。现本院(2019)陕10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执2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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