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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延林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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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2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白延林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白延林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28号之四被执行人:白延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白延林诈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延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以及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白延林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54458元,后经网络拍卖成交价为92959元,拍卖成交后因发动机号与车档案所登记发动机号不符,致使该车无法向社会拍卖。现将该车上交国库。4、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21年6月27日,买受人杨帅以40225元的最高价竟得。5、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延林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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