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刘学锋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恢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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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恢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刘学锋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刘学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洁,女,该行业务营销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学锋,男,1986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申请执行刘学锋银行卡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南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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