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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王宏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0民初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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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民初4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王宏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王宏刚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凤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0民初499号之一申请人:王宏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赟。被申请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申请人王宏刚与被申请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陕0330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申请人王宏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宏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燕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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