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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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608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系王某某之夫。被执行人冯某,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25433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自愿用其全部工资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所欠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以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485元,申请执行费3715元(已交),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负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已与被执行人冯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60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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