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7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797号
  • 案件名称

    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民,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法定代表人:乔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德民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欣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