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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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797号案件名称
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德民;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民,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法定代表人:乔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德民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欣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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