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虎平、冶进泉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西宁易车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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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118号案件名称
苏虎平、冶进泉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西宁易车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虎平;冶进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西宁易车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118号原告:苏虎平,女,1986年11月24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告:冶进泉,男,199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古驿大道183号。 负责人:曹文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宁易车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55号29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生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虎平与被告冶进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西宁易车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虎平于2021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虎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苏虎平负担。 审判员 张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南力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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