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史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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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844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史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史志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844号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东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241330094K。法定代表人:宋广义,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东,系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志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与史志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瓦房店市复州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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