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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美丽、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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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189号
  • 案件名称

    杨美丽、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美丽;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24民初2189号原告:杨美丽,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孙亮,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美丽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房申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丽、被告小房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材料费合计9,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本案被告为完成本村村委会内外墙装修,与原告协商,让原告找几个刮大白工人,与原告共同完成被告村委会内外墙装修。原告找到本村裴某春、蒋某彬、黎某等11名工人。工程初,双方约定:外墙装修每日每人人工费300元,内墙装修每日每人人工费200元,全部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9,280元。原告及11名工人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内外墙装修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各位工人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9,280元。裴某春、蒋某彬、黎某等11名工人以所完成内外墙工程系原告介绍为由,要求原告支付人工费。无奈,原告只得代替被告垫付了11名工人的人工费。现被告共欠付原告本人及垫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9,280元。虽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小房申村委会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活是原告和郑某江夫妇二人承包的。经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村委会内外墙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9,28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被告村委会内外墙装修工程后,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及人工费9280元,故对原告杨美丽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和人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小房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美丽材料款及人工费9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轩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玉伟书 记 员 马 雪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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