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袁德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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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348号案件名称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袁德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袁德芳;宋长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23837229。法定代表人:胡城铭被申请人:袁德芳,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宋长有,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30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袁德芳、宋长有银行存款2088.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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