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德兵、周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2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216号
  • 案件名称

    程德兵、周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程德兵;周明英;钱兆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程德兵,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周明英,女,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系申请执行人程德兵之妻。被执行人钱兆林,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江苏省谢阳县。申请执行人程德兵、周明英与被执行人钱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82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钱兆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德兵、周明英的借款28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47.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钱兆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程德兵、周明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钱兆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委托谢阳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钱兆林所有的住房一套及汽车予以查封,但汽车未能扣押,故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钱兆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钱兆林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钱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082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川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