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通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81号案件名称
高小通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小通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斌斌,男,汉族。高小通与张斌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斌斌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高小通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788元。本院在执行中,6月30日向张斌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斌斌支付高小通1378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3.5元、执行费107元,共计14018.5元。张斌斌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张斌斌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张斌斌名下的房产,依申请向张斌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张斌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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