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红与李龙跃,李会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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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165号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龙跃,李会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龙跃;李会宁;赵永红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165号原告:赵永红,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被告:李龙跃,男,陕西省扶风县人。被告:李会宁,女,陕西省扶风县人。原告赵永红与被告李龙跃、李会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永红于2021年9月6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赵永红负担。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赵 菊 红 书 记 员 张 丹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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