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忠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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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55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忠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忠海;杨文红;大连百斯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3号。负责人:郭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笑永,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于泱,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忠海,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文红,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百斯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张屯村。法定代表人:杨文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海、杨文红、大连百斯特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4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文红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北共××单元××号房屋一处(权证号:20××40),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文红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北共××号房屋一处(权证号:20××39)两处房产均有抵押,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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