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淳富、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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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620号案件名称
方淳富、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方淳富;吴仲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620号原告:方淳富,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仲平,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淳富与被告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方淳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淳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淳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淳富负担。审 判 员 谢 建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雯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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