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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淳富、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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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620号
  • 案件名称

    方淳富、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方淳富;吴仲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620号原告:方淳富,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仲平,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淳富与被告吴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方淳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淳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淳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淳富负担。审 判 员 谢 建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雯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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