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泉、范联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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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李双泉、范联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双泉;范联楚;张星茨;范春红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610号原告:李双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联楚,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喜,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茨,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范春红,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李双泉诉被告范联楚、张星茨、范春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李双泉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双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双泉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凡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训治书 记 员 袁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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