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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泉、范联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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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610号
  • 案件名称

    李双泉、范联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双泉;范联楚;张星茨;范春红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610号原告:李双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联楚,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喜,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茨,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范春红,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李双泉诉被告范联楚、张星茨、范春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李双泉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双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双泉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凡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训治书 记 员  袁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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