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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志鹏、王国新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7401执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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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保131号
  • 案件名称

    毕志鹏、王国新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毕志鹏、王国新、李丹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7401执保131号毕志鹏、王国新、李丹:申请人毕志鹏与被申请人王国新、李丹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国新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社区北小区0708栋-2-802号房屋(共有人李丹),期限为三年,已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国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60万元,期限为一年,已实际冻结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国新名下公积金,期限为三年,已实际冻结928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国新在辽河油田销售公司企业年金,期限为三年,已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李丹名下公积金,期限为三年,已实际冻结105900元;冻结被申请人李丹在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期限为三年,已冻结;除每月为被申请人王国新保留1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奖金收入全部扣留,已扣留;除每月为被申请人李丹保留1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奖金收入全部扣留,已扣留。查封申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晓东书记员 :张晨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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