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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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案件名称
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琼,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被告已交纳欠付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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