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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晓芳、刘玉前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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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45号
  • 案件名称

    窦晓芳、刘玉前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窦晓芳;刘玉前;王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45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窦晓芳,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0714124X被告:刘玉前,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2130912被告:王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212095X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窦晓芳、刘玉前、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丁华莉                       人民陪审员      赵路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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