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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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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185号
  • 案件名称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4022M。法定代表人:刘须进。被执行人: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54979834N。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02行审1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泗阳县九洲药业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扣划4638.03元。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负责人。5.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的线索,故本案依职权终本。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4638.03元。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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