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润芳、刘美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7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714号案件名称
夏润芳、刘美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夏润芳;刘美英;张福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714号原告:夏润芳,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刘美英,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张福成,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夏润芳诉被告刘美英、张福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夏润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润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夏润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润芳负担。审 判 员 刘代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庚宇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涵、徐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212民初11610号 下一篇 息烽同行汽车服务中心、朱盛龙等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黔01刑终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