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作兰、王有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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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039号案件名称
陈作兰、王有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作兰;王有前;王传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陈作兰,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有前,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传松,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陈作兰、王有前与被执行人王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0939.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传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8月1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63.83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939.47元,已执行到位28063.83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王恩厂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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