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丁凤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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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292号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丁凤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丁凤英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民终10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2007户。法定代表人:孙秀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全,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沛宁,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凤英,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男,1947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所推荐。上诉人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凤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华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改判世纪华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由丁凤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中提交的世纪华堂公司与丁凤英及其配偶的谈话录音内容可以证实,丁凤英损坏封挡物擅自进入非指派劳务区域,丁凤英进入的区域不是其从事劳务的区域,因此,世纪华堂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没有安全隐患,丁凤英所受伤害是自己过错导致。一审未追加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参加案件审理导致案件事实与责任认定未能全面查明。丁凤英辩称,世纪华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同意一审判决。世纪华堂公司在丁凤英受伤后作了各种安排,也做了很多承诺,现在世纪华堂公司违背了承诺,也违背了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无中生有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丁凤英受伤是因为世纪华堂公司在丁凤英工作的环境内设置了陷阱,造成了丁凤英的灭顶之灾,应承担全部责任。丁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世纪华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27043.6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世纪华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以来,丁凤英在世纪华堂公司下属的小区负责打扫卫生。2020年7月23日,由于世纪华堂公司疏于管理,在隐患区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丁凤英在打扫卫生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双方未能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丁凤英受聘于世纪华堂公司,自2019年7月份开始到青岛市市北区商业体从事保洁工作。世纪华堂公司是该商业体物业服务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月工资2200元,丁凤英和丈夫苏明一起具体负责11号楼卫生。二、2020年7月23日下午4时左右,丁凤英和苏明在11号楼五楼打扫卫生,在打扫完一个房间后,丁凤英穿过两个房间之间的铁皮门后,进入到另一个房间,另一个房间紧靠铁皮门有一个洞口,大约两米长一米宽,使用塑料泡沫盖着并铺着一些破板子,丁凤英踩到泡沫板子上掉入四楼受伤。三、丁凤英受伤当日入住青岛市海慈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跟骨骨折、腰椎骨折、骶骨骨折、胸椎骨折、颈部挫伤等,住院期间进行了腰椎骨折切开复位椎弓跟螺钉内固定术+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肌肉缝合术,住院27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加强营养及护理。继续腰围外固定,不适随诊。四、丁凤英具状法院,要求世纪华堂公司赔偿以下损失:医疗费106502.65元,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2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98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元,医疗器械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377248元,精神赔偿费5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627043.65元。五、诉讼过程中,根据丁凤英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丁凤英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3月4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外伤致脊柱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致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一、关于伤害发生过程。丁凤英主张,2020年7月23日下午4时左右,丁凤英和苏明在11号楼五楼打扫卫生,在打扫完一个房间后准备进入另一个房间,两个房间之间有铁皮封的门。当时铁皮已经被人拉开一个洞,苏明先从洞中进入到另一个房间,随后丁凤英从洞口钻入,另一个房间紧靠铁皮门有一个洞口,大约两米长一米宽,使用塑料泡沫盖着并铺着一些破板子,丁凤英踩到泡沫上掉入四楼受伤。当时苏明在屋里,没看到丁凤英,后发现丁凤英掉入四楼。两个房间之间并没有其他门。丁凤英提供了电话录音2份,一份是丁凤英代理人张云峰与世纪华堂公司项经理之间的通话。另一份是丁凤英儿子苏振东与世纪华堂公司经理张璐的录音。证明丁凤英与世纪华堂公司有劳务关系;世纪华堂公司项经理具体负责安排和领导丁凤英在单位的工作;世纪华堂公司认可丁凤英受伤的事实和经过,并积极给予治疗报销费用;项经理表示全权负责本案的处理。世纪华堂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丁凤英提供的两段录音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该两段录音只能证明丁凤英向世纪华堂公司协商过垫付医疗费用,不能证明世纪华堂公司在本案案发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而且丁凤英用的措辞是垫付;从丁凤英提供的第二段录音世纪华堂公司工作人员项经理的话中当时丁凤英到隔壁房间是擅自打开铁皮,隔断有双层铁皮,与世纪华堂公司提供的录音中丁凤英配偶自认的事实相一致(标红),丁凤英擅自打开铁皮走到隔壁房间然后不幸发生事故,丁凤英应该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世纪华堂公司主张,当天世纪华堂公司指派丁凤英和苏明打扫四楼阁楼的一个房间。快结束后丁凤英自称要去小便,私自将两个房间之间用铁皮封挡的门掀开到隔壁房间。另一名人员苏明并未进入有陷阱房间,否则不可能不知道有人掉下去。事发后苏明以为丁凤英已经下楼所以就下楼找项经理,后面的事认可丁凤英所述,但是是丁凤英给苏明打了电话才知道丁凤英掉落四楼。至于丁凤英为何掀开铁皮去隔壁房间,丁凤英所述是要去小便与事实不符,因楼下有厕所,丁凤英也自认楼下有厕所还不如去楼下,丁凤英看到隔壁有板子和铁,想卖掉从中获利。世纪华堂公司对此提交了世纪华堂公司工作人员与丁凤英及苏明的两份通话录音、项经理对现场情形的记录照片,证明世纪华堂公司对丁凤英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丁凤英质证意见为:对于录音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能证明导致丁凤英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世纪华堂公司。录音1中丁凤英从楼上掉到楼下世纪华堂公司居然不知道,这一点中说明世纪华堂公司向丁凤英提供的劳动环境有恶劣情况世纪华堂公司负责人不知道,所以世纪华堂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能;对于录音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在录音中项经理自己说铁板是拆下来了,所以世纪华堂公司经理知道此事;从世纪华堂公司工作人员说明中该小门是苏明先过去搬运板子,丁凤英在世纪华堂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过去是没有过错,不排除丁凤英和丁凤英的丈夫同去做打扫卫生工作,说明世纪华堂公司为丁凤英提供了极其恶劣的劳动环境,应当负全部责任,项经理同时说以后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意思就是以前没有明确规定该干什么,只界定了以后要干什么,结合其态度比较后悔,说明其有责任并负责任,从张经理的谈话中,给付了丁凤英和丁凤英丈夫两个月的工资,证明了丁凤英和苏明都是世纪华堂公司的员工,劳务关系确定,劳动者在世纪华堂公司雇佣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世纪华堂公司承担,项经理表示该治病,负责一切费用;对于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世纪华堂公司还提供了收条一份,证据内容是事发后,世纪华堂公司已经将丁凤英及其配偶的工资支付,由丁凤英的配偶领取二人4个月工资,共8800元。证明世纪华堂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丁凤英治疗,已将8800元存入丁凤英住院押金账户,在该事件的整个过程不存在过错。丁凤英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世纪华堂公司对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二、丁凤英的各项损失。丁凤英提供了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明细清单(复印件)、住院费用票据(103674.22元),门诊票据14张(2593.43元)、救护车电子票据(235元)。一审法院认为,丁凤英、世纪华堂公司系劳务关系,丁凤英系在提供劳务中自己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世纪华堂公司对丁凤英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此法院认为,丁凤英接受世纪华堂公司的安排到房间打扫卫生,按照常理,世纪华堂公司应当对丁凤英就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告知。本案中丁凤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世纪华堂公司指派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即不能证明其接受指派打扫两个房间的卫生。其从一个房间通过封挡的铁皮门进入另一个房间,在另一个房间发生了坠落事故,其不能证明另一房间是其工作范围。另外丁凤英在工作中,本人应当注意工作安全,其在进入另一个房间后,因为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了本次事故,其本人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两个房间之间的铁皮门未完全封挡,否则丁凤英不能轻易进入另一房间,说明世纪华堂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对此世纪华堂公司未能提醒丁凤英注意,因此世纪华堂公司也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丁凤英的损害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相对而言,丁凤英自身过错较大,世纪华堂公司过错较小,根据原因力、作用力等因素,法院确定世纪华堂公司应对丁凤英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丁凤英的各项损失。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丁凤英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与其治疗相互吻合,确是为治疗本次伤害所需,对此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丁凤英医疗费损失为106502.65元(103674.22元+2593.43元+235元)。关于后续治疗费。丁凤英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后续治疗必然发生以及相关费用,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丁凤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为:27天*100元=2700元。丁凤英已达退休年龄,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伤实际减少了收入,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没有合法依据,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丁凤英的伤情,其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定时期需要陪护,其主张的护理费损失2053元属于合理金额,法院予以支持。丁凤英未提供医疗器械补助费损失的相关证据,对此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丁凤英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材料充分,鉴定结论明确合理,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丁凤英的残疾赔偿金损失为:55905元*32%*19年=339902.4元。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和丁凤英的伤情,法院酌情确定其营养费损失为2000元。根据丁凤英住院治疗和必要陪护情况,法院确定其交通费损失为400元。丁凤英对于本次事故存在较大的过错,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丁凤英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0650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2053元、残疾赔偿金339902.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453558.05元,世纪华堂公司赔偿30%计136067元。判决:一、被告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凤英各项损失136067元;二、驳回原告丁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世纪华堂公司应否对丁凤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世纪华堂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对丁凤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丁凤英受伤地点并非其指定的打扫区域,其对丁凤英的损害不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丁凤英在打扫涉案11号楼时从阁楼坠落受伤,坠落地点有一个洞口,世纪华堂公司称洞口处有泡沫和木板覆盖,是否牢固不清楚。本院认为,世纪华堂公司称丁凤英受伤地点并非其指定的打扫区域,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的描述及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丁凤英受伤的地点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世纪华堂公司未对此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进行提示或警告,对丁凤英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纪华堂公司要求追加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参与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5元,由上诉人青岛世纪华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霞审 判 员 范黎强审 判 员 衣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籽仪书 记 员 王雪迪书 记 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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