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焱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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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299号案件名称
陕西焱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焱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299号原告: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东以西。法定代表人:程共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焱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焱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陕西佳博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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