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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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吴书永。被执行人:马丙花。被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1329执2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天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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