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吴书永。被执行人:马丙花。被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1329执2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天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