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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祥、张奇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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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55号
  • 案件名称

    刘思祥、张奇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思祥;张奇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5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奇,男,1998 年X月X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1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田,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山南村山后组3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思祥,男,1970 年X 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黄柏岔村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彦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西安货拉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与明光路十字中登文景大厦。法定代理人:何冠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西安蒙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捷安通物流二区东排。法定代表人:高君其,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奇因与被申请人刘思祥及原审被告西安货拉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西安蒙誉达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 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奇申请再审称,1.张奇系深圳依时货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通过线上APP承接货物运输。事发当日张奇通过货拉拉APP承接运输服务,下单货主要求从审计厅拉电柜到捷安通物流处,因电柜较重,张奇按货主要求先到捷安通物流处取了叉车到审计厅,审计厅人取下叉车将电柜推到货车跟前即离开。因审计厅无人装车,张奇联系货主说明情况,货主希望张奇帮忙在附近找人装车,张奇按照货主指示在审计厅附近找到刘思祥并告知装车费50元,装车中刘思祥受伤。张奇不是接受劳务当事人及适格诉讼主体,本案应追加货主为被告承担劳务侵权责任。2.张奇将刘思祥送到医院救助并垫付医药费,货主承诺支付但此后不认可并称刘思祥系张奇找的与自己无关。现其提交货拉拉司机信息服务协议、派单截图、微信聊天和账单记录、调解协议书、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张奇代货主雇佣刘思祥及其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货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刘思祥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刘思祥提交意见称,当时其在四府街审计厅院子做防水,吃饭下来时,张奇找其帮忙装车及报酬50元,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判决的医疗费中不包括张奇支付的数额。张奇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应当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进行审查。张奇申请再审提交货拉拉司机信息服务协议、派单截图、微信聊天和账单记录、调解协议书、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本人代货主雇佣刘思祥及其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货主承担,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雇佣关系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张奇雇请刘思祥帮忙装车,且双方对装车报酬意思表示一致,故其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思祥因提供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原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张奇赔偿刘思祥医疗费的依据充分、正确。综上,张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黄金华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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