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艳、杨红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3民初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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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民初1658号案件名称
杨红艳、杨红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红艳;杨红莲;卢丽娟;兰四妹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3民初1658号原告:杨红艳(曾用名田红艳),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原告:杨红莲(曾用名田红莲),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艳(系杨红莲胞姐),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原告:卢丽娟,女,1998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兰四妹,女,1964年7月20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尚华,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与被告兰四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0元,由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负担。审 判 员 曹国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 淞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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